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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李嘉诚身份证号码:4407851990****0012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李嘉诚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4407851990****0012
执行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广东
案号:(2024)粤0306执13398号
发布日期:2024-10-29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全、无主执、未立执调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48628723】。申请人侯广莉与被执行人李嘉诚、深圳市满成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赵德钊、瑞宏达(深圳)汽车货运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一审法院(2022)粤0306民初29100号作出判决:一、确认申请人侯广莉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仍应得赔偿总额30957.22元;二、被执行人李嘉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人侯广莉30957.22元;三、被执行人深圳市满成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赵德钊、瑞宏达(深圳)汽车货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之后,申请人侯广莉及被执行人深圳市满成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宏达(深圳)汽车货运有限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案号为:(2024)粤03民终7042号,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6民初291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6民初291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李嘉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侯广莉赔偿39500.78元;三、赵德钊、深圳市满成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李嘉诚被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瑞宏达(深圳)汽车货运有限公司对李嘉诚被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赔偿责任在27553.5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侯广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上述二审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上述被执行人却没有支付申请人任何款项。故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恳请贵院从速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