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信用失信名单查询内蒙古失信被执行人查询于灵芝失信记录
于
于灵芝身份证号码:1504261937****0021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于灵芝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1504261937****0021
执行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内蒙古
案号:(2019)津0116执22837号
发布日期:2019-09-26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于灵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金兰支付借款本金72,4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10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12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5%计算;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8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2%计算;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2%计算;上述利息金额扣减3,000元);二、被告李玉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就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中借款本金22,200元及利息(以12,200元为基数,自2010年12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2%计算;上述利息金额扣减3,000元)与被告于灵芝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刘金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灵芝、李玉良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