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保健品坑老”按诈骗罪处理!今年起,食品安全违法这样定罪
东方网记者程琦1月11日报道:为充分发挥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障作用,针对生产、销售、注水肉、过期食品、坑老保健品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计二十六条,主要对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并于今年起施行。
特殊人群食品
《解释》规定了多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特殊保护的条款,如第三条和第七条分别将“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群体食品安全的特殊保护。
坑老保健品
《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利用销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诈骗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造成食品被污染
《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的,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销售过期食品
生产、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均具有较高食品安全风险和社会危害性。
《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实施此类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农药等添加禁药
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的违法犯罪问题突出,此类行为虽不直接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但属于危害食品安全的上游犯罪,严重威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实施此类行为,可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禽兽注水或注药
《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使用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对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虽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私设屠宰场
《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可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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